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二)价格措施
1.居民分户取暖用电。“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00-12:00、19:00-24:00,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居民集中取暖用电。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带曲线、分时段发用电合同,交易上网电价峰谷差价浮动比例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浮动比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结算,其基本电费减半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3.工商业取暖用电。将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上网电价,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结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其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各时段用电价格对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完善天然气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采用城镇、农村天然气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取暖用户,包括:集中供暖用户、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
(二)价格措施
1.集中取暖用户用气。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供城乡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集中取暖用气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2.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用气。供城乡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价政策执行;供城乡非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三、完善供热价格机制
(一)价格制定。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的,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热力出厂价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电锅炉以及清洁能源价格上涨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经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后,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二)监审监管。根据成本监审办法,各地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以上价格支持措施以市、县政府规定的取暖期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清洁能源取暖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