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的意见
郑政办〔2023〕1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是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是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建设清洁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能供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0〕825号)要求,将地热能供暖设施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享受城镇基础设施支持政策。
2.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要求,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建、水利、住房保障、工信、生态环境、国资、市场监管、应急、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支持范围
3.本意见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主要指为居民住宅提供地热、空气源、中水等供暖服务的项目。
4.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补充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设、运营和服务。
三、享受标准
5.给予地热、空气源供暖服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5元/平方米和中水供暖服务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平方米补助。对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不予支持。
四、资金拨付
6.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按相关供热标准进行验收审核,并提交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属于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验收审核后,提交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资金拨付,资金来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财政部门对验收审核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拨付80%资金,在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规范管理
8.各级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
9.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使用。
六、附则
10.本意见涉及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市级和各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本财权区域内的项目补助。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11.本意见实施两年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成本核算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地热、空气源、中水等供热政策支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