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内容显示,2022年,城区(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面积415万平方米(其中:城区270万平方米,县城14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0.7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包含公共建筑能效提升)167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21万平方米,县城46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680户。
意见稿指出,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补贴标准方面,方案明确集中供热、电代煤、气代煤等项目均有不同程度补贴。
以下为意见稿原文内容:
泰安市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2022年清洁取暖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质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根据《山东省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城区(县城)新增清洁取暖面积415万平方米(其中:城区270万平方米,县城14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0.7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包含公共建筑能效提升)167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21万平方米,县城46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680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属地负责、企业为主,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整体推进。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含可再生能源、非可再生能源),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太阳能供暖等改造。坚持“先立后破”,实现新旧供暖方式无缝衔接,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坚持统筹推进,做好清洁取暖与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一体推进。
三、补贴标准
2021年至2023年,中央财政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每年奖补标准为3亿元,市级财政共奖补4亿元,剩余资金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筹措安排。
(一)集中供热项目。城区(县城)实施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集中供热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项目,对换热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二)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对农村地区实施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5元/平方米;对实施燃气锅炉、电锅炉等非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0元/平方米。
(三)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项目。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1.分散式电代煤项目:对电采暖设备和用户表后线路的购置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2.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居)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3.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采暖期按照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4.分散式气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四)太阳能供暖项目。对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五)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对城区、县城建筑和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照省、市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6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分别承担25元/平方米、2000元/户。
(六)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改造项目。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热源侧清洁化改造的,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每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七)有关要求。
1.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功能区,中央及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及补贴标准进行奖补,超出任务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自行解决。
2.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政策。
3.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行补贴政策,及时将运行补贴资金足额落实到户。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6月25日前)
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将具体改造任务细化到镇(街)、村(居)和用户,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将实施方案报市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实施(9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选购符合要求的清洁取暖设备,统筹推进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质量管控、能源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在保障好本年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各专营企业(单位)要提前谋划开展电力、燃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后续清洁取暖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项目验收(10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工程验收、运行管理指南》《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电代煤工程验收、运行管理指南》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环保评估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整理完善全过程档案资料。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复核,确保通过国家部委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领导包保责任制,每位市领导至少包保一个县(市、区)、功能区,明确一个责任部门,推动清洁取暖工作扎实开展。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清洁取暖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规划、用地、立项、招标、施工、验收、运营等工作,要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实现承担改造任务的乡镇(街道)、村(居)全覆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强化安全运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持续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监管,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安全工作抓紧抓实。充分发挥双安全员作用,协助解决村(居)安全用电用气问题。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组织供热、供气、供电等企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加强四级运维体系建设,保证现场技术支持,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三)严格督导考核。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清洁取暖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市委组织部将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其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慢、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补贴资金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推进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作专班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范资金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补贴政策,提高拨付效率,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运行费用等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保障清洁取暖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安全宣传,定期对清洁取暖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保障用气、用电安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普及清洁取暖政策,展示清洁取暖效果,深化广大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