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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20℃退费!哈密发布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6-23       来源:哈密市

哈密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属建筑供热系统设计不合理或原管道老化除外)。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检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期间,视为温度不合格的天数。属于供热方原因造成的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向热用户退还热费。退费不适用商铺和办公建筑、生产性建筑。适用住宅建筑,具体如下: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8℃,低于20℃退还当日热费的15%;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退还当日热费的20%;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退还当日热费的40%;


四)供热温度低于14℃,退还当日热费的70%。


关于征求《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哈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第1号)和《哈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哈政办发〔2022〕21号)要求,现将《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哈密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411577095@qq.com;


邮寄地址: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经八路哈密市司法局法治科,邮编:839000


联系电话:0902-7191067


传真:0902-7182869


附件:《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密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0日


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热管网,应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改造工作。


第三条当年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第一个采暖季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缴纳;已完工但仍未出售的房屋仍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凡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因为房屋交易等原因导致采暖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变更时双方均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关系变更手续,交清往年热费。


第四条热用户认为供暖室内温度低于20℃时,可及时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应于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登记,测温结果作为退费的依据。测量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4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测温记录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室温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供用热双方应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由热用户填写减免采暖费申请单,供用热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属建筑供热系统设计不合理或原管道老化除外)。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检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期间,视为温度不合格的天数。属于供热方原因造成的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向热用户退还热费。退费不适用商铺和办公建筑、生产性建筑。适用住宅建筑,具体如下: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8℃,低于20℃退还当日热费的15%;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退还当日热费的20%;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退还当日热费的40%;


(四)供热温度低于14℃,退还当日热费的70%。


属于热源设计单位和热源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供热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六条供热价格调整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前提,供热单位需提供三年以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方可启动供热价格调整工作。


第七条供热收费面积的确定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多层住宅(六层及以下)和高层(六层以上)住宅的居民采暖收费面积分别按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或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的90%、85%计算。非居民建筑采暖费收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居民停暖缴费的面积按此标准执行。无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热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系数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接入集中供热,应在当年6月15日前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用热申请,并提交用暖申请书、规划建筑总平图、热交换站预放位置平面图等资料。


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九条哈密市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范围以当年第四季度享受城市低保、城市特困散居供养、城市散居孤儿家庭为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组织与实施等保持不变,依据原行署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89号)执行。


第十条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实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


供热单位负责对热源、供热管网(一级、二级)、换热站(二级、三级)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计入供热成本。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投入使用的换热站(保修期已满)整体移交供热企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行政执法活动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热用户应全额缴纳采暖费:


(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二)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单位提出改正意见且未改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热用户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的;


(五)因临时故障,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热的;


(六)其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或情形。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的业主在第一个采暖期内不允许办理停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户,每年在供热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热单位申请停热,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停热手续:


(一)实行分户控制,并且达到室外控制要求的;


(二)在不影响邻里供热的前提下,热用户需要停暖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或锁闭室内供热设施。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20%的基础热费。


停暖的热用户在供暖期间不得私自开启供热设施,如热用户需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且交清全额热费,方可恢复用暖设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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